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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美香呂宜臻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禮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禮維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944 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10月3 日送達被告戶籍地即桃園市○○路○○街000 巷00號,並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有識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訴卷第527 頁),是前揭裁定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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