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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大鈞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宇平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宇平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陳宇平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7 年1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3 個月,嗣自107 年4 月12日起,本院以前項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延長羈押2 個月在案。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於107 年5 月31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自107 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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