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廖春梅
- 訴訟代理人
- 蔡亜哲律師
- 被告
- 林素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