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邵瑋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涂邵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涂邵瑋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夜間,駕駛其所有但懸掛已註銷之5151-TS 號車牌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楊鎮懋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分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不詳車號之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競速追逐,涂邵瑋同車友人黃育嵋並於同日22時59分,以涂邵瑋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110 通報上情,然於通完電話後未久,涂邵瑋沿春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經春日路與鹽庫街交岔路口前,適該處春日路車行方向為紅燈,並有陳乙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告訴人陳偉威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輕型機車於上開交岔路口前停等紅燈,涂邵瑋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春日路行車方向為紅燈禁止駛入交岔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為前揭注意,且無視紅燈號誌闖越上開交岔路口,因而不慎擦撞陳乙嘉、陳偉威車輛,陳偉威並因此人車倒地,右手腕、右小腿、左大腿、右膝處受有擦挫傷,因認被告涂邵瑋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偉威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 年5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