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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碩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碩閔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13時30分,在桃園市○○區○○路0 號桃園火車站前,與告訴人李坤弘因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致其受有右側臉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經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嗣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5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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