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
- 自訴人
-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丁○○、丙○○、乙○○、甲○○、洪兆隆、戊○○等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具體指明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暨所犯法條,依前述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書正本經向自訴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寄送,於107 年3 月7 日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應於107 年3 月8 日起7 日內,即至遲應在107 年3 月14日補正上開事項,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