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昀佐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度撤緩偵第11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8 年3 月22日親收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為憑,惟係遲至同年5 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給監所長官而於同年6 月4 日轉送達本院,有上訴狀經加蓋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可按,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