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清泉(原名許潮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 年偵字第19119 號、20012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4575號、4781號、4893號、5785號、741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清泉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經本院向上訴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 巷00弄00號之住處進行送達,而於民國108年2 月25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裁定交予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上訴人即被告許清泉之母親張玉珠收受,而生合法送達之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