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彥辰
- 輔佐人
- 即被告陳彥辰
- 輔佐人
- 之 母 徐秀蓮
- 被告
- 趙珮智
- 輔佐人
即被告趙珮智
之 父 趙 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8 頁第16、17行即理由欄乙、
㈡所載「經從整個監視畫面過程中可以看見」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8 頁第16、17行即理由欄乙、㈡所載「經從整個監視畫面過程中可以看見」等字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