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國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國良於106 年6 月8 日下午5 時4 分許,桃園市○○區○○路0 號桃園火車站前,因細故與楊恭禮發生爭執並遭楊恭禮以徒手方式毆打,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自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取出柴刀1 把砍向楊恭禮,致楊恭禮受有上背部13公分深部撕裂傷與右側上臂4 公分撕裂傷合併休克之傷害等傷害。經楊恭禮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恭禮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前揭傷害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