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政延

具 保 人 顏妤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妤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顏妤恩因受刑人謝政延重傷害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94 號重傷害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有上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被告前開案件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嗣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判決撤銷之,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以107 年度執字第5660號分案執行,然被告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逸倫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6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