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李吉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吉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李吉勝(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經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4 萬元,且經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4 年度矚訴緝字第2 號、第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650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依法發布通緝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點名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另依卷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受刑人於105 年8 月18日出境後,迄今均未再入境,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4 萬元及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