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木林
- 指定辯護人
- 朱立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木林自民國壹零捌年伍月参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木林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認有前往告訴人之檳榔攤行竊之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加重準強盜犯行;惟本案有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扣案物、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考量被告自陳係因無法生活而行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酌以被告所涉上開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採取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諭知應自民國107 年12月3 日起羈押,並裁定自108 年3 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8 年5 月1 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實屬重大,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5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