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0號
108年度訴字第246 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家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6頁據上論結欄第2 行末與第3行所載「第41條第1項前段」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第16頁即據上論結欄第2行末與第3 行所載「第41條第1 項前段」等字,顯係贅引、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