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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鄭吉雄王星富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文勝
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107 年度訴字第501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文勝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但未敘述上訴理由,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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