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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偉翔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號○○樓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許偉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送審本院,本院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法院於訊問被告後有權「免於羈押被告」,則於羈押被告後,自無禁止法院得不經聲請,依職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考量本院於同年10月18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論被告犯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等一切狀況,雖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惟如酌以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家庭狀況及資力等節,爰命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及為限制住居之管制措施,准予停止羈押,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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