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偉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偉翔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段○○○號○○樓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許偉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送審本院,本院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法院於訊問被告後有權「免於羈押被告」,則於羈押被告後,自無禁止法院得不經聲請,依職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院考量本院於同年10月18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31號判決論被告犯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等一切狀況,雖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惟如酌以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家庭狀況及資力等節,爰命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及為限制住居之管制措施,准予停止羈押,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