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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江德民曾民阜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劉輇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劉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劉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6 月5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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