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宇平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宇平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陳宇平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7 年1月1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3 個月,嗣自107 年4 月12日起,本院以前項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延長羈押2 個月在案。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於107 年5 月31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自107 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