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72號
- 原告
- 陳霖宣 (住居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翰律師
- 被告
- 謝語婕 (住居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56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306 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以,非就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事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亦應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就原告所稱被告於105 年12月17日所涉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61 號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五、次查,就原告所稱被告於105 年12月7 日、12月9 日及12月14日所涉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
六、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