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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江德民曾民阜程欣儀

附民原告  陳思銘

附民被告  張偉傑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9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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