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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號

肇事遺棄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冠清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23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交訴字第51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就所犯肇事遺棄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冠清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冠清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本院勘驗筆錄(見交訴字卷第16頁反面至18頁反面)外,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肇事,致告訴人卓琦唐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害,竟將告訴人棄之不顧,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依約賠償告訴人,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訊紀錄表(見審交訴字卷第23頁至同頁反面、交訴字卷第44頁至第45頁)在卷可稽,應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且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罪,尚有悔意,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賠償其損害,有如上述,本院審酌上情,堪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是本院認被告上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
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3236號
    被      告  黃冠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
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冠清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8 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 段由西往
    東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2 段與梅獅路口前
    ,原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且偏移車道應顯示方向燈,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未保持併行間隔及顯示方向燈之狀況下,向左側偏
    移,適同向有卓琦唐騎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2 車
    發生擦撞,致使卓琦唐人、車倒地並滑向對向,碰撞到對向
    依管制號誌指示行駛、由戴美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後停止滑行,卓琦唐受有左膝扭傷、左手肘鈍挫傷
    等傷害。詎黃冠清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現場等候
    警方處理,反駕車逃離現場,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卓琦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黃冠清於警詢及│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及肇逃之犯意,辯│
│    │偵訊之供述。      │稱:伊不知道有車子與伊碰撞,直到警│
│    │                  │察通知才知道,伊有聽到告訴人卓琦唐│
│    │                  │與戴美玲駕駛自用小客車碰撞聲音,所│
│    │                  │以伊有停下來看,不知道這個車視與伊│
│    │                  │有關,伊就離開等語。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卓琦唐│在上揭時、地,遭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碰│
│    │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撞後滑行至對向車道,起身後已沒發現│
│    │。                │被告車輛之事實。                  │
├──┼─────────┼─────────────────┤
│ 3  │證人戴美玲於警詢之│證稱:在上開路口內側車道上,號誌燈│
│    │證述。            │剛亮綠燈起步沒多久,告訴人就從左前│
│    │                  │方撞上我左側車身,伊下車後,告訴人│
│    │                  │跟伊說是與一台機車擦撞才會撞到伊之│
│    │                  │事實。                            │
├──┼─────────┼─────────────────┤
│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駕車行經上開址撞到告訴人,致告│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訴人滑行後與戴美玲自用小客車碰撞受│
│    │報告表一二、酒精測│有傷害後,被告又逃逸之事實。      │
│    │定紀錄表、認領保管│                                  │
│    │單、車損及現場照片│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                                  │
│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
│    │自首情形紀錄表、怡│                                  │
│    │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                                  │
│    │1紙。             │                                  │
├──┼─────────┼─────────────────┤
│ 5  │告訴人提供之行車紀│被告駕車行經上開址撞到告訴人,致告│
│    │錄器錄影畫面。    │訴人滑行後與戴美玲自用小客車碰撞受│
│    │                  │有傷害後,被告又逃逸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同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上開罪嫌,罪名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淑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