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新萬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郭釗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222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呂新萬與告訴人邱明偉係為鄰居關係,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門口處,二人因細故發生爭執,呂新萬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木棍推擠邱明偉,致邱明偉倒地撞擊停放在路旁之機車,呂新萬復上前壓制邱明偉,使邱明偉受有後胸壁挫傷、左側第9 肋骨骨折、右上臂挫傷併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108 年5 月15日訊問庭達成調解,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