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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呂曾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7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錢月雲
輔佐人
唐曦蕊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錢月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唐錢月雲與徐語均為鄰居,2 人因房屋修繕問題而相處不睦,唐錢月雲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路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以「幹你娘、你白癡阿、瘋子、神經病」等言語,公然辱罵徐語均,足以貶損徐語均之人格評價。

二、案經徐語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案起訴罪名,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依首開規定,本案法院組織應為獨任審判無誤,先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唐錢月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三、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唐錢月雲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徐語均發生爭吵,且有說出前述言詞,但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辯稱:我和徐語均吵架的原因,是因為徐語均買房子,她買我隔壁,她買房子弄電表,把我的電表調走,我先生剛好過世,插電之後,電線陰陽兩極有碰到,我房子2樓差點燒起來。我請師傅幫我施工兩天,我就把錢交給師傅,我錢就沒有了,幸好師傅還在,不然我房子就燒掉了,就是這樣吵起來的。徐語均幫人家帶小孩子,我住16號,她住18號,我在後面聽到徐語均在打小孩。她打小孩沒有我的事情,她打一打就罵我,說「你跟隔壁的瘋子一樣神經病」。那段時間我本來不會喝酒,我先生剛過世,我70幾歲,心情不好,她一直罵我,且她家的攝影機剛好照到我。是徐語均先攻擊我的,我忍耐是有限度的,是她先攻擊我,我才攻擊她云云。輔佐人即被告之女兒唐曦蕊為被告辯稱:一開始裝修房子時,我媽媽很善良客氣的人,告訴人裝修的時候是夏天,告訴人有像中暑的樣子,我媽媽有帶告訴人到我家客廳,幫徐語均按摩。因為我要去療養院,早出晚歸,告訴人就罵我媽媽生了一個神經病,我媽媽就問徐語均為何要罵我,我媽媽的憤怒是因為徐語均一直罵我媽媽,徐語均一直要找我媽媽麻煩,就誣賴我媽媽,也散播謠言,說我媽媽的壞話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徐語均於警詢時證稱:一年多前整修房子施工,多次嫌吵所以與施工師傅有爭執。因我們房子裝電表,16號她們(指被告唐錢月雲)家跳電,台電有來跟他們家解釋過,但因此之後常常對我們吼叫。106 年4 月7 日下午5 時30分,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居住在16號的唐太太(指被告唐錢月雲),例行性的又在我家外面吼,我就問她又怎麼了,她就說一些莫名其妙的話,然後最後說只要我住一天她就會鬧一天,還講幹你娘。她就是站在我面前,面對著我罵,我認為她是在罵我,我有錄音,有錄音檔的譯文等語(參106 年度偵字第17426 號卷第8 至9 頁)。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106 年4 月7 日她(指被告唐錢月雲)又公然侮辱我,她兩、三天就在我家門口大罵我,還罵我髒話。她那一整天跑到我家門口罵,我聽到就用手機錄音,她是分好幾次罵。我因為之前裝修房屋與她結怨,她自此就常看到我就大吼大叫,她罵我的地方是我家門口,我家門口是公開的巷弄,到處說我是非,她罵人很大聲,全部的人都聽得到等語(參同上偵卷第35頁)。是由證人徐語均的上述證詞,可知其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可指,其係證稱先前與被告唐錢月雲因房屋修繕而交惡,被告唐錢月雲於106 年4 月7 日下午5 時30分,在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前的公開巷弄,對其辱罵「幹你娘」等穢語等情。

㈡衡酌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徐語均所提供錄音光碟之結果(參本院審卷108 年6 月6 日審判筆錄第3 至7 頁之勘驗筆錄,詳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唐錢月雲確有對告訴人徐語均稱:「幹你娘、你白癡阿、瘋子、神經病」等言語,被告唐錢月雲亦坦認上情(參本院審卷108 年6 月6 日審判筆錄第3至8 頁)。由此足見,證人徐語均前述證詞屬實,堪以採信。再斟酌刑案現場照片所示(參同上偵卷第15頁),可知證人徐語均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前,係供公眾通行的巷弄,益見證人徐語均的證詞信而有徵。是被告唐錢月雲於106 年4 月7 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弄00號前,在供公眾通行的巷弄路邊,對證人徐語均稱「幹你娘、你白癡阿、瘋子、神經病」等言語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又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被告唐錢月雲於上述時間,於前述地點,對告訴人徐語均稱「幹你娘、你白癡阿、瘋子、神經病」等言語,顯係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為之,而已達公然之程度。又被告對告訴人徐語均稱上開言詞,顯係以粗鄙言語,侮謾辱罵而為輕蔑告訴人之人格,有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使告訴人難堪、人格受辱之目的。雖被告以前述情詞為辯,否認有公然侮辱的犯意及犯行,但經本院勘驗前述錄音光碟之結果,並未見告訴人有辱罵被告的言詞。退步言之,果若告訴人有對被告為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理應依法訴請偵查機關究辦,尚不得執此為由而主張無公然侮辱之犯意及犯行。綜上,被告之辯解不實,均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證人徐語均之上述證詞、前述錄音光碟及本院勘驗前述光碟筆錄、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其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主觀上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客觀上係在同一地點,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以前述穢語辱罵告訴人,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故被告所為上開辱罵告訴人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先前因與告訴人因房屋修繕問題而交惡,於情緒失控下,而為本案犯行,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名譽,致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行為誠屬可議。兼衡被告之犯行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並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及其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 頁)、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一:
檔案名稱:隔壁4月7日
勘驗結果:
被告稱:欺負我70幾歲的人還這樣子,蛤,我是瘋子,你帶小孩
        子干我屁事,蛤,你跟隔壁一樣瘋子神經病,生一個神
        經病,蛤,還有神經病嗎?蛤?還沒搬來到現在都變了
        ,(聽不清楚)70幾歲了碰到第一次這樣子,孔太留給
        你的,孔太留什麼留大便給你啦,留個屍體給你啦,越
        講越不像話,一下說我偷你的東西,一下說我孔太留給
        你,你憑什麼,那是我還沒有搬來到現在,那個鐵窗是
        我的,你越講越離譜啊,什麼孔太給你的,他有房子嗎
        ?他有神經病嗎?,蛤,孔太留給你的,什麼證據你叫
        警察來,老娘不怕我今天豁出去了,你沒有資格管我,
        我沒有偷沒搶,你越講越不對耶,一下說孔太留給你的
        ,一下子說我是小偷,蛤,你今天對我這樣子,我能不
        生氣嗎?我姪女要來,也不敢來了啦,你打我姪女打到
        這樣子。好哇!他是神經病,他沒去上班嗎?孔太留給
        你的,我今天喝酒是被你逼出來的。(聽不清楚)你住
        這邊一天我就鬧一天,我告訴你,你懂嗎?半夜也要鬧
        ,你住一天我鬧一天,孔太留給你的,留什麼,留什麼
        ,幹你娘咧(音檔中有細微之女聲,其聲音小到聽不清
        楚)。
編號二:
檔案名稱:隔壁4月7日-2
勘驗結果:
被告稱:什麼場面你沒有看到,我怕你啊,你今天給我抓到手受
        傷,好啊你抓啊,去報,有搜索票嗎?來阿,我水塔要
        洗,明天再洗,漏水大家漏,為什麼你搬來搞到這樣子
        ,烏煙瘴氣的,我住在這邊快50年了,從來沒有這樣子
        ,我以前先生生病,吵到人家人家都不敢講話,你越講
        越離譜,什麼孔太留給你的,留房子給你,你是買的,
        鐵窗是他留下來的,好好笑,有種你叫警察來,你看我
        瘋子,我女兒瘋掉了嗎?回去省桃醫院8 樓報到他第1
        名,他瘋子了嗎?不要這樣笑人家啦,留一點口德,你
        說我留一點口德,你呢?你有留口德嗎?你罵我女兒罵
        到這樣難聽,瘋子、神經病、生一個神經病,你不知道
        我下午欺負媽欺負到現在,我有給你看,他有瘋子嗎、
        他有神經病嗎?越想越氣耶,那個鐵門本來就是我們的
        ,什麼孔太留下來的,(呯的一聲)壞掉就算了(音檔
        中有細微之女聲,其聲音小到聽不清楚)。
編號三:
檔案名稱:000000000.780972
勘驗結果:
被告稱:我是小偷、你白癡啊、瘋子、神經病、叫警察過來,你
        跟隔壁一樣,瘋子、神經病,我就不要惹你,我說阿彌
        陀佛,我做什麼錯,我喝酒我沒有鬧事啊(其餘因被告
        聲音過遠,無法辨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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