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97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復此於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09 年1 月20日送達至當時收容執行上訴人刑期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並為其親收,有送達證書1 份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此規定之旨,是其上訴期間原應於同年2 月9 日屆滿,惟該日恰逢星期日,故據民法第122 條之規定,乃延長至隔周之星期一即同年月10日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同年5 月1 日、18日始行或重複上訴,有加蓋現收容執行上訴人刑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收狀日期章戳之「抗告(應為上訴之誤)狀」2 份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