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70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97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復此於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09 年1 月20日送達至當時收容執行上訴人刑期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並為其親收,有送達證書1 份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此規定之旨,是其上訴期間原應於同年2 月9 日屆滿,惟該日恰逢星期日,故據民法第122 條之規定,乃延長至隔周之星期一即同年月10日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同年5 月1 日、18日始行或重複上訴,有加蓋現收容執行上訴人刑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收狀日期章戳之「抗告(應為上訴之誤)狀」2 份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