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健樂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530號、偵字第3147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復此於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08 年12月3 日送達至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上訴人之住所並為其親收,有送達証書1 份可按,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是其上訴期間原應於同年月14日屆滿,惟該日恰逢星期六,故依民法第122 條之規定,乃延長至隔周之星期一即同年月16日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同年月17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陳報上訴請求狀」1 份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