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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家祥黃柏嘉蘇品蓁

附民原告  游鈺翔

附民被告  吳春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2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439號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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