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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5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漢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耿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耿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耿暉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3 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均為相同之施用毒品罪,本得合併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但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卻是不同類型之妨害公務罪,且有駕車衝撞警用機車之舉,自不得與上開部分,合併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兼衡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其於科刑及執行歷程所顯示之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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