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9號
- 被告
- 莊建寬
具 保 人 何柏穎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柏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建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何柏穎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又經本院飭警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送達回證及本院刑事報到單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69 至173 頁、第293 頁、第321 頁、第331 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