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鄭吉雄陳布衣陳囿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成桄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彭成桄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9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被告,及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其辯護人彭成桂律師之受僱人收執無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09 年12月3 日合法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