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成桄
- 選任辯護人
- 彭成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成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彭成桄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9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予被告,及於109 年11月17日送達其辯護人彭成桂律師之受僱人收執無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09 年12月3 日合法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