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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潘政宏張明宏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誌全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79、2780、3694、10112 、13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誌全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誌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惟其所涉前揭犯行,有購毒證人之證述、共犯之供(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毒品、供販賣毒品所用工具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針對被告本案涉案情節,共犯即證人林倩如、林殷緯、賴建良所證,核皆與被告之供述不符,以林倩如與被告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林殷緯又係能出借居所之友好關係等情觀之,堪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訴販賣毒品之次數逾百次,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衡諸一般社會通念,面臨重罪之訴追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其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被告多次販賣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受限制程度,如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保全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包括裁判確定後刑之執行程序遂行,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起執行羈押、同年8 月15日、同年10月15日、同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又本案前經裁定禁止接見、通信,業因詰問證人完畢,已於同年10月29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案雖經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2 月4 日宣示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在案,則被告已見宣判刑度之重,其在面臨重刑處罰之情形下,不願承擔刑責而畏罪逃亡之動機必將更為強烈,本案既尚未確定,被告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此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認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被告日後上訴或執行程序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或到案執行,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109 年2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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