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家祥陳昭仁陳炫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哲
選任辯護人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1733 號、108 年度偵字第21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5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049號被告張嘉哲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甲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772 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院上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755 號、第1049號)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當庭請求將本院上開案件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本院於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5 月21日北院忠刑甲108 審訴1174字第1099013857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