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PAUL RICHARD CROWELL
- 選任辯護人
-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AUL RICHARD CROWELL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本件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其他共犯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8 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另本件業已審結,並定期宣判,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院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