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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江德民曾民阜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PAUL RICHARD CROWELL
選任辯護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5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AUL RICHARD CROWELL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參酌被告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且本件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且其他共犯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是本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8 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另本件業已審結,並定期宣判,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院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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