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淑玲傅思綺何啓榮

原告
徐裎袺
原告
賴禺方
被告
呂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徐裎袺、賴禺方於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被告呂家榮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