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徐裎袺
- 原告
- 賴禺方
- 被告
- 呂家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徐裎袺、賴禺方於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77號被告呂家榮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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