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728號
附民原告 賴允全
附民被告 呂泓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60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606 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