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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趙元群
被告
洪永真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永真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4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1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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