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江政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政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政誠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