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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呂世文曾淑君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江政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政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江政誠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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