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禮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禮嘉因過失傷害罪案件(所涉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