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劉為丕蔡榮澤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禮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禮嘉因過失傷害罪案件(所涉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