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字第7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健樂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7530號、偵字第3147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復此於對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08 年12月3 日送達至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上訴人之住所並為其親收,有送達証書1 份可按,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是其上訴期間原應於同年月14日屆滿,惟該日恰逢星期六,故依民法第122 條之規定,乃延長至隔周之星期一即同年月16日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同年月17日始行上訴,有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陳報上訴請求狀」1 份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9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