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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16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蔡正旗
被告
蔡泓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90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解免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具保人。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聲請人蔡正旗所聲請發還保證金之107年度毒偵字第3612號,被告蔡泓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審判與執行中,均未經命具保,亦未繳納任何保證金,且上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另經調取本院107 年度毒聲字第488 號卷宗卷宗核對無誤。

四、再查,被告蔡泓恩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具保人即聲請人蔡正旗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提出現金繳納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釋放被告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被訴上開案件,雖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惟尚未因本案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裁判書傳送警政署狀態清單、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是本件並無有罪判決確定而執行之情形,被告具保之必要性仍在,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免除具保責任之規定。綜上所述,上開案件固已判決確定,惟尚未執行,聲請人之具保責任自仍繼續存在。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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