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林雄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盧世晟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竊盜,被告業經判處罪刑,扣案贓物已無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品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係指該物確經扣押者而言。查聲請人遭竊之行動電源4 具及藍芽耳機2 副均未扣案,有相關筆錄附於本院108 年度審原易字第1282案竊盜案件可資佐憑,遭竊之物,無論行動電源或藍芽耳機,既無扣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顯然無據,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