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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蔡學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林雄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盧世晟竊盜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竊盜,被告業經判處罪刑,扣案贓物已無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品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係指該物確經扣押者而言。查聲請人遭竊之行動電源4 具及藍芽耳機2 副均未扣案,有相關筆錄附於本院108 年度審原易字第1282案竊盜案件可資佐憑,遭竊之物,無論行動電源或藍芽耳機,既無扣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顯然無據,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