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品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益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上訴、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上訴、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第117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送達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由上訴人郭益宏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字第1123號卷第95頁),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16日起算10日,則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8 年10月25日,惟上訴人遲至108 年10月2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按,顯見上訴人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2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