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冠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審訴字第30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冠毅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就本院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108 年度審訴字第307 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李冠毅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嗣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李冠毅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詎上訴人李冠毅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