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行調查之處,乃撤銷原裁定,爰命再開辯論,改依通常程序為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行調查之處,乃撤銷原裁定,爰命再開辯論,改依通常程序為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