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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世昌潘怡華陳品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行調查之處,乃撤銷原裁定,爰命再開辯論,改依通常程序為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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