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胡鈞沐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鈞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鈞沐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9 年1 月8 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胡鈞沐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