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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龍輝黃玥婷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胡鈞沐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鈞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胡鈞沐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9 年1 月8 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胡鈞沐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