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附民原告 游鈺翔
附民被告 吳春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24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439號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