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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為丕張博鈞陳愷璘

原告
吳美霞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告
劉夢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

                  法 官  陳愷璘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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