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
- 原告
- 吳美霞
- 訴訟代理人
- 董俞伯律師
- 被告
- 劉夢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簡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