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被移送人
-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桃
園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0日所為裁定(107 年度桃秩字
第173 號,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社字
第00000000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黃柏凱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下午4 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內,因員警依法告知無法依其要求將非交通事故當事人列載,即為大聲叫囂、拍打值班台及搶奪筆錄公文書等不當行為,雖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然已影響移送機關員警執行勤務,認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就事故處理辦法所載之當事人定義要求員警配合,惟員警不願配合,轉頭就走,有怠職責,又員警於事故處理現場即說明不會依規定提供事故相關資料並處理,有大竹路監視器畫面及職務報告相關紀錄可證,抗告人不斷要求員警配合,員警始願意提供時間為108 年1 月16日晚間6 時20分許之登記聯單,有大竹派出所錄影畫面及錄音足證,可見員警未依規定值勤任務,不能因抗告人依法要求員警配合,即認定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觀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7 年12月5 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70029027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內容及經本院勘驗光碟名稱為「107.11.20 黃柏凱拍打值班台密錄器光碟」之結果,可見抗告人與載有數輛機車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要求員警將該貨車之機車悉數列為交通事故當事人,員警因認此舉有無端損害第三人權益之虞而拒絕之,抗告人因而拒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嗣進而大聲叫囂,將手伸入員警值班台欲奪取筆錄,並拍打值班台,此有前開移送書及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可見抗告人確有於警方依法執行處理交通事故職務之過程中,不聽警方勸告,大聲叫囂、欲搶奪筆錄及拍打值班台等行為,且前開舉措,雖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惟顯然已影響移送機關員警執行勤務,自無疑義。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尚未達強暴脅迫程度之顯然不當行動相加,事證明確,原審據以裁定抗告人罰鍰3,000 元,於法核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勘驗標的 │107.11.20 黃柏凱拍打值班台密錄器光碟 │ ├─────┼────────────────────────────┤ │勘驗結果 │㈠1.檔案名稱:檔案一.MOV │ │ │ 2.錄影時間總長:6 秒(錄影畫面時間2018年11月20日16時48│ │ │ 分06秒至16時48分12秒) │ │ │ 3.勘驗結果: │ │ │ 配戴密錄器之員警(下稱員警A )站在值班台內,密錄器之│ │ │ 錄影鏡頭朝值班台之外側拍攝,錄影畫面右方有1 名短髮、│ │ │ 身穿黑色外套之男子(即本案被移送人黃柏凱,下稱黃柏凱│ │ │ )站在值班台外側,錄影畫面左方有1 名頭戴安全帽、眼鏡│ │ │ 及口罩之員警站在值班台左方(下稱員警B )。 │ │ │ 員警A :為什麼要翻給你啊? │ │ │ 員警B :我們為什麼要翻給你查?我們為什麼要翻給你看?│ │ │ 員警A :你有疑問你自己可以去查詢,好不好。 │ │ │ 員警C :你可以拒簽就好啦(國台語交雜)。 │ │ │㈡1.檔案名稱:檔案二.MOV │ │ │ 2.錄影時間總長:29秒(錄影畫面時間2018年11月20日16時48│ │ │ 分13秒至16時48分38秒) │ │ │ 3.勘驗結果: │ │ │ 員警C :不要拿你就可以離開啊(台語)。 │ │ │ 員警A :你怎樣,拒簽、拒收是不是? │ │ │ 黃柏凱:我沒有拒簽,我們也沒有拒收。 │ │ │ 員警A :你到底要不要簽啊? │ │ │ 員警B :你就現在就是拒簽、拒收啊,阿不然咧。 │ │ │ 員警D :你現在就是這樣啊,當、雙方當事人照我們,好不│ │ │ 好。 │ │ │ 員警A :照我們處理程序就這樣子而已嘛。 │ │ │ 黃柏凱:東西不符合,我沒有辦法簽。 │ │ │ 員警A :沒有不符合啊。 │ │ │ 員警B :那你沒辦法簽嘛,好。 │ │ │ 黃柏凱:東西不符合。 │ │ │ 員警B :那就、那就沒辦法,那就是沒辦法簽啊。 │ │ │ 黃柏凱:與事實不符,我沒有辦法簽。 │ │ │ 員警A :哪裡不符合啊? │ │ │ 員警B :你沒辦法簽啊,那,那事實就這樣啊。 │ │ │ 員警A :那就拒簽啊,你不要的,你自己不要的,你自己權│ │ │ 益不要,你要是有疑問你自己去問專業人。 │ │ │㈢1.檔案名稱:檔案三(16時49分02秒處).MOV │ │ │ 2.錄影時間總長:15分0 秒(錄影畫面時間2018年11月20日16│ │ │ 時48分39秒至15時03分41秒) │ │ │ 3.勘驗範圍:錄影畫面時間2018年11月20日16時48分39秒至16│ │ │ 時50分40秒 │ │ │ 4.勘驗結果: │ │ │ 員警A :有任何的話,你自己去申請怎樣的相關資料來派出│ │ │ 所。 │ │ │ 黃柏凱:與事實不符,我沒辦法。 │ │ │ 員警A :好不好。 │ │ │ 員警C :那就不要啦。 │ │ │ 員警B :沒關係,那我們就收走了。 │ │ │ 員警A :拒簽啦。 │ │ │ 員警C :拒簽就好啦(台語)。 │ │ │ 員警A :好啦,可以離開了,反正筆錄你也簽了嘛。 │ │ │ 員警D :我們跟你解釋那麼多了,好不好。 │ │ │ 員警A :自己不要的嘛。 │ │ │ 黃柏凱:把我筆錄還我。(錄影畫面時間16:48:53至16:│ │ │ 48:54伸出右手探入值班台內桌面欲拿取筆錄) │ │ │ 員警A :(將筆錄抽走)筆錄還你咧,這是我們的東西啊。│ │ │ 員警D :筆錄給你咧。 │ │ │ 黃柏凱:所以你們是東西不給我,我登記聯單,我當時、我│ │ │ 當時來作筆錄。 │ │ │ 員警A :要不要簽嘛,要不要簽啦? │ │ │ (錄影畫面時間16:49:02靠在值班台之黃柏凱抬起右手拍│ │ │ 打值班台之桌櫃頂面) │ │ │ 員警A :拍什麼桌子啊? │ │ │ 黃柏凱:你給我寫一樣。 │ │ │ 員警A :拍什麼啊? │ │ │ 員警D :拍什麼? │ │ │ 員警C :幹什麼? │ │ │ 員警A :欸,不要亂囂張喔。 │ │ │ 員警E :辦公場所耶。 │ │ │ 員警C :辦公場所你在做什麼東西。 │ │ │ 員警D :你家喔。 │ │ │ 員警C :拍這邊桌子。 │ │ │ 員警A :拍這邊桌子耶。 │ │ │ 員警E :不要太過份囉。 │ │ │ 員警D :你要就是怎樣,辦你毀損嗎? │ │ │ 黃柏凱:好啊。 │ │ │ 員警C :先給你強制就醫好了。 │ │ │ 員警A :自己不要的嘛。 │ │ │ 黃柏凱:我沒有不要。 │ │ │ 員警A :你到底要不要簽嘛? │ │ │ 黃柏凱:是你。 │ │ │ 員警D :你可以直接離開啊,好啊,你可以直接離開啊,我│ │ │ 們跟你講那麼多了啦。 │ │ │ 員警A :你要跟我玩這套是不是? │ │ │ 員警C :請你離開。 │ │ │ 員警D :請你離開。 │ │ │ 員警C :請你自己離開派出所,聽到了嗎,聽到了嗎?離開│ │ │ 。 │ │ │ 員警A :要不要離開啦。 │ │ │ 員警B :走啦,收走。 │ │ │ 員警A :自己不要的嘛。 │ │ │ 員警D :收起來,沒差了啦。 │ │ │ 員警E :派出所拍桌子,有沒有搞錯啊。(錄影畫面時間16│ │ │ :49:52,員警A 左轉走出值班台) │ │ │ 員警D :你家喔。 │ │ │ 員警A :要給你自己不要。 │ │ │ (錄影畫面時間16:49:58至16:50:40,員警A 走向警局│ │ │ 內部辦公桌及置物櫃處,拿取裝備後配戴,接著走向警局大│ │ │ 門口,(錄影畫面時間16:50:36)經過站在值班台前之黃│ │ │ 柏凱,再走出警局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