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龔書安謝承益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

抗告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5 日所為之108 年度秩抗字第2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黃柏凱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之規定,經警依同法第45條第1 項移送本院桃園簡易庭審理,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107 年度桃秩字173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8 年度秩抗字第2 號裁定抗告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依首揭規定,抗告人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即不得再行抗告。準此,抗告人對不得再行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未合,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