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之母 林雅芬
- 被告
- 蕭聿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緝字第4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雅芬為被告之母,因被告精神狀況不佳,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聿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鴻」之人未起訴,有勾串共犯之虞,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予以羈押。又被告為可完全陳述者,且聲請人雖為被告母親,惟尚未向本院陳明為本院輔佐人,是其並非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並無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權,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