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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1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江德民曾民阜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1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母 林雅芬
被告
蕭聿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緝字第4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雅芬為被告之母,因被告精神狀況不佳,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蕭聿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鴻」之人未起訴,有勾串共犯之虞,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予以羈押。又被告為可完全陳述者,且聲請人雖為被告母親,惟尚未向本院陳明為本院輔佐人,是其並非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並無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權,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民阜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3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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