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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子傑

上列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就罰金應執行之刑部分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文字,應予刪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